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宜居时代公寓****,组织机构代码77284435-0。
法定代表人:宁彪,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