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邓兰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1执268-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宜居时代公寓8幢4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284435-0。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