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27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宁彪,该公司经理。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7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但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账户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俊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永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