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68号易居时代公寓8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28443509(4-5)。
被执行人:方利民,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512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