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68号易居时代公寓8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28443509(4-5)。
被执行人:方利民,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512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