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1执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68号易居时代公寓8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28443509(4-5)。
被执行人:方利民,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路桥集团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