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宇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山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7075号
原告***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温春浩,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斌、贾丽颖,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山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且在通知原告需预缴案件诉讼费用后,原告不予预缴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山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