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民初60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成新世界5号楼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呙**。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