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民初60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成新世界5号楼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呙**。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