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鸿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恢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邵阳市志成新世界5号楼001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735700919。 法定代表人: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邵阳市鸿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江一桥桥头滨江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88EC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湘0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对(2022)湘05执恢33号案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