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3394号
原告:邵阳市富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呙**。
原告邵阳市富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邵阳市富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未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邵阳市富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阳市富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