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03民初1369号之一
原告: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与翡翠路西瑞格花园商铺(一)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7124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
被告:高速地产集团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涡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971099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地产集团阜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柴宇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