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与翡翠路西瑞格花园商铺(一)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71242Y(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458.76元(其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83元、住院护理费12770.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684.68元、交通费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9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