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与翡翠路西瑞格花园商铺(一)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71242Y(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