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2084号
原告:义井乡杨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丰县义井乡杨店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合肥市石榴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孟动员,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义井乡杨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合肥市石榴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义井乡杨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井乡杨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