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保103号之二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华才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罗贵明。
被申请人:罗贵明,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樊训英,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詹旭,女,汉族,199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贵明、樊训英、**、詹旭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已作出(2021)川03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3,6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詹旭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詹旭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罗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