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保103号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华才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罗贵明
被申请人:罗贵明,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樊训英,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詹旭,女,汉族,199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贵明、樊训英、**、詹旭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在3,60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2021年3月1日,本院出具(2021)川03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川CF××××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罗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