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529号之一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花香田园循环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翔翼。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自贡市农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贡花香田园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30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304执5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