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22民初2537号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电商大厦A栋23层、1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9DX4W。
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清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锦绣兰庭18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T5C8F0G。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五河清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计923.5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杰
书 记 员 詹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