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5764号之一
原告:安徽坤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红皖家园13幢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GNR5X。
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加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安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幵发区新阳大道新时代广场2#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447677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坤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安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坤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坤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坤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计429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315元,由安徽坤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