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106号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众兴路西侧蒙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4476776F(1-1)。
法定代表人:郑亚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71732。
法定代表人:卢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2895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