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阜阳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5975号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5日
适用程序:简易
程序
开庭时间:2021年6月15日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众兴路西侧蒙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4476776F。
法定代表人:郑亚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莎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古商城C2#楼106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6916469R。
法定代表人: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红旗,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为自2021年2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其承建的阜阳七彩世界欢乐城配电工程项目折价或者依法拍卖的价款在17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以及诉讼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将公司将名称阜阳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阜阳七彩世界配电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阜阳七彩世界欢乐城配电采购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已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6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约完成施工内容,被告亦将原告施工的上述工程投入了使用。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对于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书面的《结算说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1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被告在2021年2月10前结清所有的工程款。至今被告却分文未付上述工程款引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公司施工严重超期,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约定的违约金;2、依法申请对于原告公司施工的工程价值进行鉴定,因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本院当庭驳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签订《阜阳七彩世界配电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2020年10月原、被告签订的《结算说明》,系双方对于涉案工程项目全部的内容达成共识,包括工程款项目、数额及付款时间,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工程款17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17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2021年2月LPR年息3.85%计算,从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而结算说明中,并未提及原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公司现在又以原告公司存在违约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又要求工程价值鉴定本院不予准予。原告公司承包的是被告公司配电工程,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进行拍卖,原告公司要求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7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3.85%计算,从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9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