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杜爱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旅游集团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云大道8号玉屏齐云府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8118867M。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旅游集团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02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霞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