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民初1898号之一
原告: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东方丽景花园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016304XC。
法定代表人:杜爱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力,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潭石村登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WL62N15。
法定代表人:吴满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胡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横街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XQWK79。
法定代表人:汪锟。
原告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四川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5元,由原告黄山市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永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