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赢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双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24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双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金寨县经济开发区七十五万价值相等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