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577号
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西路虎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TTYH3L。
法定代表人:丁言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春,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加侨京冠学府壹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3RN70B。
法定代表人:王文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家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