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4576号
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西路虎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TTYH3L。
法定代表人:丁言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梦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加侨京冠学府壹号16栋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3RN70B。
法定代表人:王文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宝,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京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98元,由原告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家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