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民特25号
申请人:大庆市天瑞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申请人大庆市天瑞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大庆市天瑞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庆市天瑞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大庆市天瑞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