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0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南环路与234省道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陆广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正海,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苏0925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盐城盐马路支行,账号:11×××08)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邵锦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