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7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06幢三层北半部西面。
法定代表人:汪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春,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中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中科公司取得的电力总包三级资质,是中科公司通过投资入股江苏璋垛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璋垛公司)的方式取得的事实认定错误。中科公司取得电力总包三级资质从形式上看是通过投资入股江苏璋垛公司的方式取得,其实际是中科公司不具备电力总包三级资质申报条件,委托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为其操作办理,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从四川大智天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电力总包三级资质(指定出卖公司为四川伟创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弘某公司),四川弘某公司将电力总包三级资质分立到其控股的子公司江苏璋垛公司,再由中科公司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控制江苏璋垛公司取得电力总包三级资质。合同签订的是委托代为申报电力总包三级资质,其实质就是资质买卖合同,从资质的购买,到资质的分立及到中科公司入股江苏璋垛公司取得电力总包三级资质,中科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的款项,所有手续也是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代为办理的,中科公司只是提供了办理所需的相关材料。2.一审法院认为中科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约定所有人员录进库后三日内再支付第二次款项,这是对电力总包三级资质费用支付的约定,且合同只是形式上是代办,但实际是资质买卖,所约定的费用也是资质买卖的费用,并未包含安某证费用支付的约定,合同对安某证尾款的支付第四次付款时有单独的约定。同时合同约定了安某证的人员配备由中科公司提供,因中科公司申请安某证的人员配备达不到申请要求,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委托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代为猎聘相关人员。因此,合同只是对电力总包三级资质费用支付进行约定,并未对安某证费用的支付进行约定。现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已成功代其取得了电力总包三级资质,中科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第二、三次付款义务。其次,安某证的申报必须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要通过A证的考试,从双方的函件中可以看出至今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未通过A证考试。按照合同的约定中科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已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委托猎聘人员的义务,因此,中科公司理应支付补充协议剩余款项61480元。二、一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资质申报代理合同》效力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有效的,但实质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从合同的内容上看是委托代理合同,其实际是一份资质买卖合同。因中科公司不具备申报条件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订立《资质申报代理合同》,意图通过资质分离后收购子公司的形式,从而使与母公司无关联性的中科公司获取资质,完成了变相的资质买卖手续,该操作明显违反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中科公司应当把取得的资质返还给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应当把所支付的款项返还给中科公司。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在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中科公司辩称,一、中科公司取得的电力总承包三级资质是由中科公司与出让方四川弘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获取,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无关。二、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等材料,中科公司要求大志天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多支付的81480元,将另行提起诉讼。
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科公司向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25148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款项违约金(以2514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清止);2.由中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9日,中科公司(甲方)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乙方)签订关于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合同书》载明:“第一条代理事项1.1代理甲方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1.2代理甲方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乙方保证在甲方兼职壹年或以上(非注册类人员以合同签订30日后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相关证书保管权为乙方;注册类人员合同的起始、终止时间以注册至甲方企业的公示日为准,特别提醒:根据兼职行为习惯:注册二级建造师合同时间为两年或以上;注册类人员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注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执业印章由注册人员本人或乙方保管。)所聘人员不在甲方上班(若因甲方经营所需、资质报批期间因资质审批所需除外),所聘人员若协调到岗的或临时至甲方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1.3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1.4甲方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所需的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自行支付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1.5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一份给甲方(包括电子文档)。1.6代理甲方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员的兼职费用。1.7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社保费用除外),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因行政新政策、新规定等产生的费用除外,乙方需提供行政部门正式文件证明,时间界定为本合同签定日期以后。)1.8技术负责人业绩由甲方提供。第二条合同费用本合同人才费用总额:人民币105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报批审核费用总额人民币115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技术负责人业绩费总额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安全许可证费用总额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合计人民币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含税合计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三条3.3款。费用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2: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费用清单。第三条甲方责任……3.2.1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1),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以附件1所列资料清单为准)乙方有权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向甲方全额追偿。3.2.2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文件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或增加人员、行情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甲方已知悉存在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导致增加人员费用的可能,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决定中止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不予退还;已支付的人才费用如按次使用的证书(一般指初级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的)费用不予退还;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证书费用甲方承担实际使用时间的费用,不足一月按足月算,乙方退还剩余相关费用(人员使用时间的计算时间按签订本合同后15日起开始计算,注册类人员以实际签定的时间为准)。3.3代理费用支付3.3.1第一次支付: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三日内合同总额的40%,即人民币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3.3.2第二次支付:乙方安排完资质所需所有人员,所有人员录入进库后三日内支付总额的40%,即人民币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3.3.3第三次支付: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拿到资质后,甲方付清资质余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3.3.4第三次支付:在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先期交付的合同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3.5合同签定后,15日内甲方未付款合同自动失效。……第四条乙方责任4.1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4.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须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4.3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甲方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若因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评估失误而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4.4在资质申报事项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将所有注册类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资料变更至甲方名下。4.5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对代理事项工作进程进行监督。4.6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第五条代理期限甲方完成合同打款且生效完成后,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限为2018年3月15日。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调整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务可以相应顺延。乙方承诺,拿到资质后,三类人员考试通过后,两个月内拿到安全许可证(A证甲方出场考试,B证、C证乙方负责代理)。第六条完成事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在确认资质申报成功后,领取相关证照的事务甲方可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领证的差旅费、工本费等)。第七条其它……。”
2018年3月27日,中科公司(甲方)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资质代理合同,原合同编号(DZNJ2017061905)。由于甲方所提供的八名中级职称人员(共需10名中级职称人员,现其他所提供中级职称人员中有2名可用,其中包括一名技术负责人)专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现甲方需乙方提供符合资质标准的人员,现对原合同做如下协议:一、人员费用:中级职称人员8人、费用为14500/人/年、共人民币¥116000.00元,如甲方需开票:可开票面为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以上含税费用总计:122960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注:甲方自行缴纳本协议中乙方为甲方猎聘的八名兼职中级职称人员的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自行支付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二、费用支付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支付本协议费用总额的50%,即人民币61480元(大写:陆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第二次付款:乙方安排完资质所需所有人员,所有人员录入进库后三日内甲方付清本协议总额的50%,即人民币61480元(大写:陆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三、交证周期8位中级职称人员配置到位周期为本协议首付款到账后三个月;资质公示时间为人员齐全后两个月加15天,即2018年9月10日乙方将甲方所需并承办的证书交给甲方(按甲方第一次付款实到乙方财务账日期起算资质公示时间,共165天)。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此补充协议后,严格按照原合同和此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条款执行,资质公示及乙方将证书(原件)交给甲方的时间以补充协议条款的时间周期为准。如在甲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执行,造成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将资质公示及资质原件交给甲方,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白皮审核费用5%的违约金。……”
2018年6月20日,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向中科公司出具一份《进度情况说明》,载明:甲乙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资质代理合同,原合同编号(DZNJ2017061905)。目前贵公司的电力总包三级资质进度情况如下:2018年7月25号之前,人员齐全并缴纳人员社保;2018年8月初,拉社保扣费清单并上报资质;2018年9月底,资质公示。
2018年8月22日,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向中科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在6月份省厅出台新政策,“开展建设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导致全省目前建造师稀缺,核查从七月一日起止八月三十一日,该项政策导致在二建人员这一块,我省的二建人员在别的单位里面锁定无法撤出,资源相对稀缺。预计该项政策在9月末会结束,建造师可以再进行调转。届时以最快的速度从其他单位转调人员进来到中科重工公司系统内,完成人员配备工作。该项工作在9月份完成,10月份准备社保方面资料进行上报。因我公司原因(政策原因除外)导致这个电力总包三级资质办理不成功,原合同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给中科重工公司。
2018年12月6日,中科公司向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邮寄一份《函告》,载明: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贵公司与我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一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五条代理期限我司合同签订付款且生效完成后,贵司完成我司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限为2018年3月15日。现贵司已过期限,我司一直派员跟踪,但贵司仍是一拖再拖,没有给出具体时间期限。贵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我司将依法采取法律行动,依法追索赔偿责任。同日,中科公司亦向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邮寄一份《律师函》,要求其联系协商后续事项。
2020年4月15日,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向中科公司作出《关于资质办理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电力总承包三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代理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资质证书于2019年12月27日公告合格,现就我公司后续为贵公司办理安全生产可证商定方案。1、关于贵公司法人报名考试安全员A证的事宜,我公司为贵公司提供指导报名及考场问题,后续考试缴费与培训考试需贵公司自己负责,为了尽快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请贵公司报名人员配合认真学习,争取能一次考试合格。2、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贵公司需提供材料:①安全员A证2人(除法人外)②安全员B证5人③安全员C证5人④特种工人2人⑤劳保用品发票扫描件⑥所有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3、关于电力总包三级尾款问题,①若贵公司法人考试未提供,贵公司请支付资质相关款项,原合同中第二笔应付款项的人员费用,共计140000,大写:壹拾肆万元整。②若顺利通过考试,我公司将在所有人员和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个半月内办完并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则所有费用一次性付完原签订合同中的费用271480,大写:贰拾柒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本着尊重合同,为解决贵公司资质证书使用风险性的想法,我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安排申报部负责人和具体资质经办人前往贵公司商谈资质及安某的相关事宜因并重新商讨解决建议和方案,并协商尾款支付的方式,请贵公司尽快确定后续相关事宜的解决方案。”
2020年11月5日,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向中科公司作出《关于资质办理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电力总承包三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代理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资质证书于2019年12月27日领到证书,现就我公司后续为贵公司办理安全生产可证商定方案。1、关于贵公司法人报名考试安全员A证的事宜,我公司为贵公司提供指导报名及考场问题,后续考试缴费与培训考试需贵公司自己负责,为了尽快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请贵公司报名人员配合认真学习,争取能一次考试合格。2、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贵公司需提供材料:①安全员A证2人(除法人外)②安全员B证5人③安全员C证5人④特种工人2人⑤劳保用品发票扫描件⑥所有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3、关于合同电力总包三级尾款问题共剩余251480元,①我单位协助贵公司法人及其他三类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后,贵公司请支付资质相关款项的80%,共计:201184元,大写:贰拾万零壹仟壹佰捌拾肆元整。②若顺利通过考试,我公司将在所有人员和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个半月内办完并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则合同中剩余所有费用一次性付完,共计70296元,大写:柒万零贰佰玖拾陆元整。本着尊重合同,为解决贵公司资质证书使用风险性的想法,我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与2020年10月27日已安排申报部负责人和具体资质经办人前往贵公司商谈资质及安某的相关事宜因并重新商讨解决建议和方案,并协商尾款支付的方式,请贵公司于下周一2020年11月9日前确定后续相关事宜的解决方案,如贵公司仍对本函不予理睬,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公司主张权利,希望贵公司高度重视”。
2020年11月9日,中科公司向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作出《关于资质办理函回复》,载明:“关于贵公司2020年11月5日发的《关于资质办理函》的信函我公司回复如下:1、关于我公司法人报名考试安全员A证事项,我公司正在积极组织法人A证考试,并已经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督信息平台上上传了相应的报名资料,等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等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考试,如有需求,我公司会第一时间与贵公司联系,协商确定法人A证考试取证的下一步方案。2、关于我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需要的人员配置事项,我公司已经组织了一批人员准备参加考试,并且已经在2020年11月6日把报名需要的相应的资料上传到江苏省建筑业监督信息平台,在等江苏省建筑业监督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考试。除安全员B证我公司已经有两位员工具有B证条件外,还需要3个B证的人员配置,需要贵公司协助,我公司会与贵公司进一步协商B证配置的处理方案,其它需要的人员及所需要的资质资料我公司已经具备,我公司会在提交办证资料时一起提交。3、关于合同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进度尾款事项,自2017年6月19日起,我公司都按照合同约定(含补充协议的约定款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而我公司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我公司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收到委托贵公司办理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证件(原件或电子版文件),也无法考证贵公司说明《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已经于2019年12月27日取到证件的真实性。所以,我公司认为:我司会按照合同条款和双方公司领导会谈时约定的条款执行,即:1、在贵公司把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办理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都办好并把原件都提交到我公司时,经相关部门核实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延续性后,我公司再支付相应的款项。2、如贵公司已经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证书取得保存在贵公司,请贵公司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原件立即转交到我公司。否则,我公司将保留追索贵公司因贵公司违约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追究因贵公司自合同签订以来贵公司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注: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会积极配合贵公司就取证事项的各种工作的开展。”
2019年12月27日,中科公司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2225237),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中科公司是通过投资入股江苏璋垛公司的方式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1月29日,盐城市亭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一份《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主要变更事项如下:原股东姓名(名称):四川伟创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股东姓名(名称):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下列事项已经我局备案:章程备案凭此通知书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2019年6月25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江苏璋垛公司发放《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该证书上载有: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中科公司委托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代理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宜。现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中科公司系通过投资入股江苏璋垛公司(已有电力施工三级证书)的方式于2019年12月27日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由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代中科公司聘用有关技术人员后申报的方式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但根据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吴凯与中科公司的业务员陈亚池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中科公司在投资入股江苏璋垛公司时,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亦协助中科公司办理江苏璋垛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及后续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等手续。关于款项给付的问题:1、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双方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为中科公司提供的八名中级职称人员全部都是为代中科公司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准备招聘的人员,但根据双方于2020年11月份就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来往函件中的内容来看,双方就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第二次支付款项的期限为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安排资质所需所有人员,所有人员录入进库后三日内再支付。现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未能提供人员录入进库的证据,且中科公司亦否认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为其提供八名中级职称人员在中科公司上班或兼职,故对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中科公司给付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剩余款项614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14万元、第三期5万元的诉求,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的14万元及5万元是以合同总价款分期给付,该款项中包含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申办的费用,且其支付的条件为《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3.3.2第二次支付的约定:“乙方安排完资质所需所有人员,所有人员录入进库后三日内支付总额的40%;第三次支付: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拿到资质后,甲方付清资质余款5万元。”现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两项资质所需人员入库的具体情况,且中科公司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系以投资入股第三方公司的方式取得,并非以双方合同约定代聘相关资质人员后申办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现亦未申报结束,故对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第二期及第三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不予支持。3、关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中科公司应给付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2万元的诉求,根据《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五条代理期限“乙方承诺,拿到资质后,三类人员考试通过后,两个月内拿到安全许可证(A证甲方出厂考试。B证、C证乙方负责代理)。第六条完成事务的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现三类人员未能全部通过考试,安全生产许可证亦未进入到行政机关审批程序,故对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中科公司给付安全生产许可证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中科公司应就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现结合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协助中科公司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和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中所做的前期工作的实际工作情况,同时参考双方签订的《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二条约定“人才费用总额:105000元,报批审核费用总额115000元,技术负责人业绩费用总额60000元,安全许可证总费用40000元”的约定,鉴于中科公司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并非基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帮助中科公司招聘相关资质人员后申办所得,且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为招聘人才所产生的具体费用,依法酌情认定中科公司应给付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12万元,中科公司已向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支付的款项足以支付该款项,故对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要求中科公司给付未付款项25148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款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2元,依法减半收取2536元,由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提交的与四川大智天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分立与股权转让咨询服务合同书》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南京市建邺区、江宁区、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三份民事判决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被上诉人中科公司提交的与四川弘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江苏璋垛公司股权决定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二、如合同有效,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有无按约定完成相应的委托事务,中科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款项251480元。关于争议焦点一,从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内容看,中科公司将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务委托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代理,委托事项为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代理中科公司聘用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进行资质申报,由中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作为对价,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从案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本身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至于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上诉称“通过资质分离后收购子公司的形式,从而使与母公司无关联性的中科公司获取资质,完成了变相的资质买卖手续”,系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范畴,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一致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中科公司系通过投资入股江苏璋垛公司的方式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并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代理中科公司聘用有关技术人员后进行申报的方式取得,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中科公司主张要求支付相应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酌情认定由中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12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大志天成南京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2元,由上诉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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