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4939号
原告:***市乾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Y6GU90X,住所地***市凤凰镇支山村周家码头。
法定代表人:朱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46673413,住所地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海,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乾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市乾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乾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乾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依法减半收取1959元,由原告***市乾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