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财保16号
申请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20号6层办公0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大道与经四路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3年3月31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