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勃浩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51民初973号
原告:上海勃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956号。
法定代表人:蔡颖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芸,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徐家岙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勃浩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勃浩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勃浩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 彬

书 记 员

王晓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