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盐知民初字第0041号
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臧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