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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98号
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借款人***、***、**才欠其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行为担保,该借款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为20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合计限冻结金额为20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