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彩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鲁1625执53号

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山东彩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2019)鲁1625民初26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彩鑫建设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庭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

账户名称:博兴县人民法院

账号:×××63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