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邹平颐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2343号
原告:邹平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城南新区澧泉二路西黄山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62544077W。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8923437G。
原告邹平颐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邹平颐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颐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颐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2916元,由原告邹平颐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贤村
审判员  张惠萍
审判员  李耀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