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彩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5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彩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办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