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然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11291号
申请人:山东晟然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68号义乌小商品城1#楼1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A17Q82。
被申请人: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商电商谷E栋10层1001-02。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34498371M。
被申请人: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8923437G。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31981********,住淄博市张店区湖田办事处南焦宋村389号。
申请人山东晟然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申请人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申请人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