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执454号之二
202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9)京仲调字第0564号调解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8月3日、2021年2月10日,本院经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反馈的被执行人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本院现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000股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为002086),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海域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2月19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融资本金49850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830000元,仲裁费用297645.56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桂一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