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468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 申请人:***,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 被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1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第0715号裁决书),并由中信建投承担本案申请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日,***、***在工商银行下属旬阳县支行营业大厅的工作人员推荐并出示了宣传单保证收益不低于6-8%的情况下,与中信建投下属安康解放路证券营业部,工商银行下属旬阳县支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另与中信建投签订了《电子签名约定书》,***、***按照工商银行下属旬阳县支行工作人员要求的账户转款100万元,一年后工商银行下属旬阳县支行当时经办工作人员看产品达不到预期收益,让***、***终止本次业务,并保证要回差额,但***、***讨要多年无果。***、***起诉被申请人到旬阳县人民法院。中信建投下属安康解放路证券营业部向旬阳县法院举证申请人于2012年8月2日和中信建投签订了本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精彩理财高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因合同有仲裁约定,旬阳市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裁定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安康中院,陕高院均认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各方签与没签本案《资产管理合同》由贸仲审查、仲裁地点北京。现贸仲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了裁决,***、***不服裁决认为,该争议因为没有仲裁协议,且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中信建投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理由如下:一、中信建投在贸仲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据中信建投下属安康解放路证劵营业部于2019年6月13日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清单第二组证据裁明:***、***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证据编号第6项,证据名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裁图,视频,证明目的:***、***于2012年8月2日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本案贸仲裁决书第11页裁明,关于***、***对中信建投举证的电子合同文本存在多处空白或涂改做假的质疑,中信建投已解释该合同文本基于演示电子合同签订过程而形成的案外人签约文本,并非***、***签署的本案合同。中信建投认为***、***已签订了本案《资产管理合同》,即本《资产管理合同》存在,中信建投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其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了本案法院和***公正裁决。是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二、该争议不应由贸仲审理并裁决。1、***、***购买产品时,当事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且《三方协议》裁明,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有排它性的协议规定。且《三方协议》第九章,争议的解决明确规定: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出现争议后***、***向旬阳县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中信建投下属安康解放路证劵营业部,向旬阳县人民法院举证不是***、***签订的合同,进行虚假诉讼,这此仲裁中信建投向仲裁委诚实的解释表明:向旬阳县法院举证的合同文本系......案外人签约文本,并非***、***签署的本案合同。在仲裁委规定的时间内中信建投承担举证责任未向贸仲举证“事实存在”的本案合同,即表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3.***、***依据工商银行质证意见一裁明:我行作为***从未向***、***推荐过该计划。***、***的理财产品全程在工商银行营业大厅购买,***从未向***、***推荐过该计划,***、***购买产品时就未参与该计划,***、***根本就没有签订该《资产管理合同》。更没有同意该案的仲裁内容。故该争议不应由贸仲审理并裁决。 三、该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已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是中信建投下属安康解放证劵营业部主张的,中信建投在仲裁审理中否定了前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明***、***在仲裁申请书中主张:本案合同对***、***而言是一份无效合同,依法不具有约束力得到了明确的证实,本案仲裁没有让中信建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是强制性认定本案合同已订立。***、***若签订涉案《资产管理合同》是事实存在的合同,是本案审理主要证据,应进行举证和质证。***粗暴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 四、中信建投举证的三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本案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依据安康中院裁定书第5页原文裁明:本案《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陕西高院裁定书第三页原文裁明,案涉《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两级法院均认为:《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主要证据三级法院均未进行质证和认证。因此三份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即判力。综上所述:***的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撤销裁决。 中信建投辩称,***、***的申请的事项和事实理由的部分与本案事实不符,我方没有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申请人通过电子签约进行签署合同,是可以在网站上查询到的,***、***进行了投资款的缴纳,而且也产生了年化3%-4%的收益,没有给***、***造成损失。***、***认为不应该由贸仲进行审理,应该由三方协议的法院审理,本案是因为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纠纷应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仲裁进行管辖。关于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和他们提出的第四点理由,与事实不符我们不认可。 工商银行辩称,针对贸仲作出的裁决书,我方认为:1.、裁决书酌定的费用承担不合理。我方作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2、做出裁决后,我方联系***、***按照裁决书给予费用的补偿,但是***、***回复短信拒绝接受我方对裁决书的履行。3、至于***、***提出的理由能否达成撤裁的理由,由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29日,***、***依据其与中信建投签订的编号分别为0021486、0021485的《电子签名约定书》以及《资产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约定,以中信建投、工商银行为被申请人将双方之间的争议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贸仲受理了该仲裁案件,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27日,贸仲组织双方进行开庭审理。2023年3月30日,贸仲就上述仲裁案作出第0715号裁决书。 ***、***在贸仲申请仲裁前,曾就本案请求事项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经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级法院均认可《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 另查明,***、***在认购案涉产品前,曾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该《电子签名约定书》中载明:“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在委托人参与中信建投所推广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委托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中信建投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和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对签订该《电子签名约定书》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被申请人拟定好了让申请人在上面签字的,且没有写日期。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非涉外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应当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非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 ***、***申请撤销第0715号裁决书的理由为双方不存在真实有效的《资产管理合同》,也无仲裁主管的约定。根据仲裁查明的事实,案涉资管计划的认购系通过在中信建投指定的网络系统上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进行的。***、***认可曾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中输入申请人信息也能查询到《资产管理合同》的电子文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刻制过程及内容同样经过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另外,本案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效力已经过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效法院民事裁定书也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形式合法性作出认定。本院对《资产管理合同》的签订形式予以认可。 ***、***主张《资产管理合同》未经其签字无效,但却无法另行提供有效的合同文本,且其仲裁申请事项也基于其实际认购了100万元案涉资管计划,而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预期收益。案涉产品的合同依据为《资产管理合同》而非《三方协议》,***依据《资产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决,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的《资产管理合同》非事实存在的合同不予采信,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应为有效的合同文本。***、***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高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