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5842号 原告:***,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26-1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九州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一、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涉《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未能解决的由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而托管人中信建投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九州公司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为资管计划托管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同意,由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味表示,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合法有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案涉《资产管理合同》第八节第(三)款虽载明中信建投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但同时明确载明了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中心B座10层。所谓“住所”系商事主体对公司注册地的普遍理解:而“办公地址”则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通常为有效联系地址。而且,中信建投官方网站显示:中信建投的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为中信建投北京朝阳分公司,中信建投总部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的最新年报地址亦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并在该地实际经营。由此,中信建投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地址,该地址应为中信建投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无论从涉案资管计划募集结算专户和开户行来看,还是从涉案资管计划资金的募集、运行、清算来看,北京市东城区为涉案资金的归集地(即***将涉案资金汇款至被告募集专户)和合同履行地,也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1、案涉《资产管理合同》第五节载明的本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的账户名:中信建投证券基金外包募集专户九州期货宏胜灵活优选2号,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北京来福士支行,该开户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就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资管计划托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于本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提供的证据“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来看,***从其开户行平安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账户将全部认购款2000万元一次性汇款至合同约定的资管计划托管方中信建投所在地北京东城区的中信银行募集结算专户。全部款项的收款方均是案涉资管合同约定的资管计划托管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开具的募集专户(账户名:中信建投证券基金外包募集专户九州期货宏胜灵活优选2号,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来福士支行)。因此,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资金往来来看,案涉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实际收款地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即案涉资管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3、就案涉资管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托管人中信建投为本资管计划的重要参与方和履行方,托管人开具的资管计划募集专户与本案争议有密切实际联系。根据案涉资管合同约定,案涉资管计划的资金全程由托管人中信建投进行托管和监管,资金的募集、归集、使用、分配、清算等全部过程均由托管人全程负责托管和监管,并负责资金的划转,整个过程九州公司不会触及资金,因此托管人及托管人开具的募集专户依法属于合同履行地。***将投资款打入托管人开立的募集专户即视为***完成了对案涉资管计划的认购;而且资管计划的清算、退出和收益分配也均是由托管人和托管人开具的募集专户实际具体负责。因此,托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案涉资管计划募集专户开户行所在地均在北京市东城区,为案涉资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三、在中信建投所涉的多个类似合同纠纷案件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在多份裁定书(如(2021)京0105民初15876号、(2020)京0105民初26983号)中认定中信建投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地址,并据此将相关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案涉资管合同的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中信建投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辖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依法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九州期货宏胜灵活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九州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为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中信建投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中心B座10层;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同意,由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关于中信建投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院在(2021)京0105民初15876号案件中去实地调查,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1民初49911号裁定书中亦已查明,中信建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但实际办公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九州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