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5250号 原告:**,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 被告: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705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