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5250号
原告:**,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
被告: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705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