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南县葫芦口镇鲁兴货运经营部、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宁南县葫芦口镇鲁兴货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葫芦口镇武星村1组40号。
经营者:颜鲁兴,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宁南县葫芦口镇武星村1组40号。
被执行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宁远镇南丝路29号7-1.
法定代表人:卢泽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南县葫芦口镇鲁兴货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27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南县葫芦口镇鲁兴货运经营部砂石款523,238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4,516元。申请执行人宁南县葫芦口镇鲁兴货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同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十日内给付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35,432元及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12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7执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