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7民初91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金阳县。
被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宁远镇南丝路29号7-1。
法定代表人:卢泽宏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