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卢泽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
上诉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4.00元,减半收取2,602.00元,由上诉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发蓉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刘志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