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7民初11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XXX,地址: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卢泽宏。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旭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