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利众建材化工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7TYJA84)。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长安村五组吉源五金市场C-6号。
经营者:张燕,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BPMFJ5E)。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宁远镇南丝路29号7-1。
法定代表人:卢泽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利众建材化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01民初5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琪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