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7民初68号
原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宁南县宁远镇南丝路29号7-1。
法定代表人:卢泽宏。
被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和美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培洁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鲁永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