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2949号
原告: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9层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柏杨庙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蒲显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5元,减半收取11672.5元,由原告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梅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