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113执5号
***彬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彬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彬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5387.8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工程款利息(以152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1日止,利息为8130.87元;以35387.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21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以及律师费35420元、差旅费1500元、鉴定费23300元,并由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580元、执行费1463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彬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15000元,当事人双方债务已清偿。案件受理费8580元、执行费1463元由申请执行人***彬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已缴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