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4民初100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四川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9层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56530Y。
法定代表人:谭正权。
原告***与被告程建华、**、四川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